警方指修訂「傳媒代表」定義方便警員辨識記者身份 6間大學新聞系發表聯合聲明
發布時間: 2020/09/23 11:20
最後更新: 2020/09/23 11:33
警方昨日(22日)發信給4個傳媒組織,稱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即只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的「傳媒代表」定義,今日(23日)生效。本港6間大學的新聞與傳播學系今日凌晨發表聯合聲明,批評有關做法剝奪香港市民基本權利,強烈敦促警方撤銷有關安排。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表示,有關修訂是希望協助前線警員作識別記者,不存在是推出新措施來識別記者,強調尊重新聞及採訪自由。
郭嘉銓今早接受電台訪問時指,警方是參考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來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目的是希望以客觀的標準協助前線警員作識別,並強調修訂後不會影響記者在公眾地方採訪,但警方舉行記者會,或在部分地方設立封鎖區時,不可能容許任何人逗留在現場,故想根據客觀標準來協助人員辨識記者身份。
他又提到,過去一年,傳媒生態出現很大轉變,不單有主流傳媒,亦有學生媒體及自由身記者等,令警員識別傳媒工作者時有困難。而有關通例的相關條文已有10多年時間未有修訂,導致有很多問題出現,包括有其他傳媒工會質疑為何警方只承認記協證件,也有前線人員誤以為記者必須要先有記協證等,故作今次的改動。
另外,他否認是有關新安排是收窄傳媒的定義,指目的是希望以客觀的標準協助前線警員作識別,加上新安排下仍涵蓋200多間,已登記政府新聞處系統的機構,以及其他知名海外媒體,形容做法比以往更透明及廣泛,故不存在是推出新措施來識別記者,強調尊重新聞及採訪自由。
對於有關的新安排,6間大學新聞與傳播學系,包括香港中文大學、浸會大學、城市大學、恒生大學、樹仁大學及香港大學今日凌晨發表聯合聲明,指有關修訂是不明智,批評警方做法剝奪香港市民的基本權利。
聲明又指,6間大學相關學系作為新聞教育工作者,高度關注有關安排實際上是剝奪香港市民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新聞和出版自由、以及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批評新政策會令為非主流媒體工作的記者、自由身記者以及普通公民無法進行採訪。
聲明亦表示,明白警方執法時要辨識記者有困難,強調警方有權對任何從事非法活動的人士採取行動,惟有關修訂將等於向警員發出明確指示,可以驅散沒有犯錯的非主流記者,並強調此舉會限制新聞自由、受損香港作為一個自由社會的國際形象等,強烈敦促警方撤銷有關安排,以免損害香港新聞自由,又呼籲港府就有關決定或會損害香港新聞自由而停止將該建議成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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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詩詩